其中还有一名律师大V,在哪儿有模有样的给人科普: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”
“陈远当众侮辱他人,导致他人名誉受损,应当主动赔礼道歉,赔偿损失,并停止侵害。”
“此外再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,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
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
“从刑事责任层面”
引经据典,恨不得当场把陈远给送进去。
下面还有一堆人认同呢。
“陈远就一法盲!”
“要我说,让老杨直接起诉陈远得了,再告他教唆水军网暴!”
“哈哈哈陈远不说话了!这是怕了吧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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