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代东宫作为一个微型朝廷,本身拥有一定的行政权。

        太子总揽西州事务,是皇帝亲口任命,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。

        以东宫名义发布文告,宣传利国政策,属于储君职责范围,并未僭越。

        发行债券,名义上是为“国家工程”募集资金,而非东宫自身借贷,巧妙规避了“储君借贷”的指控。

        赏赐行为更是君主和储君的常规权力,将食盐作为赏赐品,合乎礼制。

        坚决不售卖,则彻底堵住了与民争利的罪名。

        只要操作过程公开透明,债券条款清晰,兑付及时,这一切便是在规则之内,利用东宫的信用和影响力,为朝廷项目进行的一场创新性融资。

        即便有御史想弹劾,也很难找到切实的罪证,反而可能被斥为“阻碍国策”。

        李逸尘离开显德殿,回到自己那间狭小却安静的伴读班房。

        房门关上,隔绝了外界的喧嚣,他脸上那份从容与笃定渐渐收敛,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深沉的思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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